如果国会在一定期间内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或否决意见,该规则则自动生效。
中国司法进步,也应当体现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基础上。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,国家这次在上海等六个省市进行司法改革试点,很有意义。
司法改革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。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82宪法,3000多人大代表通过的党在法之下(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)原则,也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地实施。不然,改革难以取得应有成效 防火机制 任重道远 尽管各国预算法的结构并不相同,但普遍认为,预算法的结构应依次展开为六个基本模块:(1)阐明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,(2)确立主要治理角色的权力与责任,(3)界定预算程序(准备-编制-审查-批准-执行-评估-审计)的运作,(4)规定报告与审计事项,(5)分类与会计标准的规定,(6)对基本专业术语的技术性定义。结构上的完整清晰并不只是形式优美问题,还会对预算过程的实际运作带来深远的正面影响。
《预算法》(广义上应包括宪法的相关条款、实施细则和立法机关的年度授权)才是最为适当的财务法案。正是这个20年间,中国五级政府作为一个整体,完成了从财政贫困政府到富裕政府的历史性跨越。这篇文章除介绍了列宁主持制定租让法令的一些情况外,还着重援引了列宁针对党内外对租让制的各种疑虑所作的回应、解释或批驳。
所以82宪法不许社会组织干预审判,是针对文革中出现的问题。我本来不愿意去,因为我原是学电机的,过去也没学过、搞过法律,毕业后也是搞政治工作、党的宣传工作,同时也教哲学,研究美学、研究鲁迅。但现在回头来看,很多法学家都认为这部宪法还存在一些不足。82宪法很多条文也都是吸取文革的教训而制定的。
另外82宪法还有一个很大的缺陷,就是说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,我印象里这一条当时好像没怎么引起讨论就通过了。他们这些人急于恢复过去那种有限度的民主,要恢复法制,他们有种强大的要求、动力。
以后的全国人大最多通过一个两个,哪有一下通过七个的,所以可以看出那个时候他们恢复法治的动力很大。虽然讲了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,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,但是宪法又规定:法院或者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,不受行政机关、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干涉。我不赞成再来一次革命。还有法治和法制,两个词在汉语里是同音,但不是一个意思。
75宪法第十六条规定: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,那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权力机关,这样中国共产党就凌驾于人大之上了,不合法理,所以82宪法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这个定语删掉了。我也顺利通过了法治入门的第一堂考试,同事们还以为我对经济法问题很在行。第三点,确认了公民很多应有的权利。但这个改革措施遭到很多高级干部反对,包括中央有的领导干部的强烈反对,批判这是要复辟租界、出卖国土。
高级干部受文革迫害成为80年代改革的动力 历史:您认为在弥补82宪法的缺陷时,遇到最大的阻力是什么? 郭道晖:首先应该说82宪法制定得比其他三部宪法好,而且很快制定了,这是一个成功,这个动力是来自于哪里,来自于像彭真这样的所谓走资派。1980年全国人大成立了一个宪法修改委员会,讨论宪法修改的草案,派我去作会议的联络员,主要任务就是听大家的发言,把意见整理成简报,汇报到上面去,所以我知道一些委员们的意见和上面的考虑。
我们有些理论家却说苏联是先搞政治改革,民主化、新思维,结果垮台了吧。所以没有政治改革作前提,何谈经济改革? 1979年7月1号,彭真一上来就在全国人大的会议上通过了七个基本法律:《刑法》、《刑诉法》、《选举法》等加起来共七个法,这是空前,也是绝后的。
走到这一步,不改,那革命或动乱就很难避免。权力不能只讲集中,必须有适当的分权制衡,上下分权,左右分权,也就是说要互相制约。但是文革过去这么多年,社会组织已不再像文革那样胡来,擅自抓人、审判。而且他说过去由于第一书记说了算,书记的思想变了,法也变了。中国旧的思维根深蒂固,所以讲到阻力,就思维而言,这个阻力就是制和治都分不清楚。只服从法律意味着只要社会或者党委的干预是合理合法的我就服从,不合法的不服从,包括对党的最高领袖或党委的第一把手的指示,都按此办理。
这两个词代表的价值观也不一样。这就是闭着眼睛说瞎话。
试问没有粉碎四人帮,有经济改革吗?粉碎四人帮是不是政治改革?农村实行包产到户,是争取一种经济自由,这首先也是政治,农民为什么偷偷去按手印?这是很严重的生死斗争。苏俄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实行租让制,就是把土地或者矿产租给外国人去开采。
这两个词的差别现在应该是很清楚了,但是80年代根本不清楚,彭真有一次接见《人民日报》的总编辑秦川,跟他谈了一些法制问题,后来秦川写了个报道,在《人民日报》发表了,他没有领会彭真的意思,写了法治,而非法制,彭真一看,批评他说,我讲的是制度的制,不是治理的治,法治是资产阶级的嘛。没有公民权利,就没有选举,人大就不能合法产生,也没有老百姓赋予的权力。
抗日战争胜利后,原来我也不赞成再打内战搞革命,我觉得共产党和国民党和平谈判、政治协商就行了,何必打内战牺牲那么多人?知识分子都不希望流血,认为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。走资派是改革很大的动力,还有一个动力就是农民。现在还这么写就违反了宪法第二条第三款里的规定:人民依照法律规定,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,管理国家事务、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,管理社会事务。但是我们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权力集中的,就是所有这些行政机关、司法机关都要对其负责,这就叫做集中。
邓小平80年代初期讲过,没有政治改革,经济改革也搞不好,所以他也觉得政治改革是首要的,要先搞政治改革。因此介绍列宁的论述正可消除吸引外资的争议。
再有就是理论界知识分子长期受思想统治的压抑,终于解放出来了,讨论实践是真理的标准,所以他们也是改革的动力。我们是先搞经济改革,所以挺好的。
要维护老百姓的权利,民生很重要。50年来老百姓、学者不知提了多少意见建议取消,但一直拖到去年才取消,这也说明权力制衡存在着问题。
我认为82宪法要比其他3部(54宪法、75宪法、78宪法)好,具体的好处有三: 第一点就是宪法在文本上摆正了党权与国权的关系。改革是和平的、理性的,而且要在法治的轨道上。我觉得法律条文太枯燥了。因此,彭真要求办公室立即整理上报一个资料,借列宁和苏联的经验来说服异议者
一份判决书实际上就是法官向社会呈现的考试答卷。判决书说理是以事实为依据、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基本要求,也是法官应尽的责任。
只有履行了这种义务,才能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。在封建社会,许多朝代都规定,官吏如果不能自写述职公文,应被免职。
[1]因而判决书不应详细阐述判决理由。判决书之所以需要说理,是保障裁判公正的重要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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